2016年04月22日 星期五

我所出台监督执纪问责办法

作者:王彬 发布时间:2016-07-13

7月12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三转”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中心任务,强化和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进一步贯彻局党组2016年“落实两个责任,强化执纪问责”的工作部署,加强制度建设,我所出台了《监督执纪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实行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也为纪委监察部门的中心工作提供了行为准则。

监督执纪问责是指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监督检查和严格执纪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并对所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违反党风廉政规定、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越权履职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办法》规定,监督执纪问责的对象为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临聘人员)。监督执纪分为常态化监督执纪和立项监督执纪两种方式。常态化监督执纪规定了职能和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的方式方法;立项监督包括自主立项和指定立项。《办法》规定了部门问责的6种情形和个人问责的12种情形,明确了问责的方式和程序。

该《办法》自7月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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